地适用于司法审判领域hdxs8ヽcc它的进步作用又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弥补了法制改革时法律规范的不足,作为一种比较适用的辅助性法律规范判决案件,特别在判决疑难案件时,具有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二是一定程度地抑制了酷吏滥施刑杀、任意“出入人罪”的行为hdxs8ヽcc两汉时期酷吏利用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法律内容的不齐备,矫制害法、残酷用刑的现象相当普遍,往往判决一案而“转引相连”者数十成百,一人犯罪十家奔亡,州里惊骇hdxs8ヽcc正如《盐铁论》所揭露的那样:“今以子诛父,以弟诛兄,亲戚相坐,什伍相连,若引根本之及华叶,伤小指之累四体也hdxs8ヽcc如此,则以有罪反诛无罪,无罪者寡矣hdxs8ヽcc”由于儒家思想被肯定为法律指导思想后,其崇尚司法宽平、提倡德主刑辅的思想深刻地影响着法律的实施,从而使得以《春秋》之大义创制的判例对酷吏的恶法行为起了一定的约束和抑制作用hdxs8ヽcc
审判思想的完善
审判案件既要弄清犯罪事实,也要探究行为人的真实动机,只有实行“客观归罪”与“主观归罪”相结合的原则,才能正确定罪科刑hdxs8ヽcc任何单独的“客观归罪”或“主观归罪”而忽视另一方面的审判思想和审判方式都是偏颇与有害的hdxs8ヽcc在以法严刑酷而著称的秦朝,奉行的是“客观归罪”的司法原则,如在秦律中规定“奴妾盗主罪”重于一般盗窃罪,那么盗窃主人的父母是按“盗主论”,还是按一般盗窃罪论处?按秦律规定:“同居者为盗主,不同居不为盗主hdxs8ヽcc”这是典型的只依据事实存在适用法律进行客观归罪的例子hdxs8ヽcc诸如此类的例子在秦简中又何止一二?因此,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在秦的审判活动中,对于包括政治犯罪在内的一切刑事案件,所依据的原则就是根据事实适用法律”,并且“在审判活动中,依据事实适用法律的原则是违背不得的hdxs8ヽcc”秦朝的这种审判思想与方法带来的社会后果是相当沉重的,汉初思想家们在反思之时,相应地注意到了“主观归罪”的思想和方法hdxs8ヽcc如“原心论罪”等原则的运用,不仅否定了前朝偏重“客观归罪”的精神,并且使汉朝的审判思想有了新的面目,使“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得以有机结合hdxs8ヽcc正如董仲舒所说,司法审判时“必本其事而原其志”hdxs8ヽcc可见“春秋决狱”的实行,在审判上既重其“事”(犯罪事实)又察其“志”(犯罪动机),从而形成了一个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