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不足hdxs8ヽcc汉初时,因法律大多承袭了秦代的酷法致使汉律的许多规定不符合统治者和民众普遍要求轻刑的愿望hdxs8ヽcc“春秋决狱”正是“利用了儒家的“仁爱”思想来消除汉律的残酷”hdxs8ヽcc13“原心定罪”和“亲亲得相首匿”作为“春秋决狱”的两个重要的原则对与整个封建法律制度的影响深远,甚至在现代的司法实践中还有所体现hdxs8ヽcc对于“春秋决狱”的研究,有助于更加深刻的了解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hdxs8ヽcc
“春秋决狱”在“引礼入律”中的重要作用
法律在其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地改造和完善才能达到其最大的社会功效,在这一点上,中国古代的法律改革显得十分突出hdxs8ヽcc“引礼入律”是封建社会初期开始的一项意义重大的改造法律活动,其过程之长延及盛唐之时,其影响之大延至明清时期,并且构筑了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体系,铸造了中华法系之生命精神hdxs8ヽcc而这一进程的真正起始就是汉初兴起的“春秋决狱”hdxs8ヽcc“春秋决狱”在历史上正式开启了礼法融合的过程,其重大价值表现为:一是将礼的精神渗透于司法实践中,以礼率刑、以礼指导法律的运作,礼因而成了法的生命和灵魂;二是将礼的内容逐渐转变为法的条文,规定在法典、法律中hdxs8ヽcc不仅如此,“春秋决狱”还塑造着整个传统法律的基本性格——“伦理法”特质hdxs8ヽcc由此可见,“春秋决狱”在儒家思想影响整个传统法制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hdxs8ヽcc
“判例法”的成功实践
古代中国奉行成文法,但是成文法也有其不足之处,在司法审判中难免出现法律“盲区”hdxs8ヽcc为了解决“盲区”问题,适度的创制、运用“判例法”是一个比较理想的措施hdxs8ヽcc在中国古代创制和运用判例法方面,汉代“春秋决狱”不愧为一次成功的典范hdxs8ヽcc“判例法”创制一般有几种形式:“因义而生例”、“因例而生例”、“因律而生例”和“因俗而生例”等hdxs8ヽcc“春秋决狱”属一种典型的“因义生例”的形式hdxs8ヽcc董仲舒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以儒家的法律意识和原则为依据产生判例,即以《春秋》之“微言大义”创制判例,如“原心论罪”、“父子相隐”、“君亲无将”、“以功覆过”、“王者无外”、“恶恶止其身”、“子不复礼非子”等等hdxs8ヽcc这种因义而创制的判例在当时比较好地符合了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政策,因此较为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