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又一次的投票,最后总算得出了一个章程。
第一,俘虏经受调查,确认其有罪责者,在刑满释放之后仍不得参与避难所管理,不得参与避难所护卫队,其子女也依照此例。
第二,根据俘虏所犯罪行,刑期由一年到五年不等,刑期内屡教不改,不配合或抗拒劳动改造者,枪毙
第三,确认其无罪责的俘虏,也要进行三个月的劳动教育观察,表现良好者,吸纳进避难所,对于拒不配合,心怀叵测者,枪毙或者流放
暂时条例只有这三条,但是条例这种东西,具体还是要看执行人,这几条规定,可松可紧,具体就看沈文其的想法了,在好的条例具体还是要看执行人的理解。